据新华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土地确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镇政府为何某作出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行为违法。 据法院介绍,2001年11月24日,邓某将自己位于某镇四海二村正房4间、厢房2间及院落以7万元卖给了河南省鹿邑县农民何某,双方签订了协议。2002年3月,何某向购房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镇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邓某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书,在邓某原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一栏中载明:“因房屋买卖关系,户主姓名由邓某变更为何某”,并加盖了公章。 邓某认为,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政策也不允许买卖宅基地,便于2006年以镇政府为被告、以何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将四海二村的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为何某的行为无效。法院认为,何某所购买邓某的房屋及院落坐落的土地属于北京市某镇四海二村所有,而何某并非该村村民,被告镇政府未能认真审查核实,即为何某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手续,其变更行为于法无据。 |